申請人:甘某某
申請人:羅某某
被申請人:潢川縣公安局傘陂派出所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潢公(傘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、XXX號行政處罰決定,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,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。經(jīng)審查,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示,且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,本機關準予撤回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決定終止該行政復議。
2024年8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