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實行審計整改督辦制度。將審計決定整改落實納入縣委、縣人大和縣政府的督辦事項。審計局積極配合每個項目的督促整改工作。
二是實行審計整改人大巡視制度。重點巡視對該單位《審計報告》中揭示的問題,提出的審計意見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,審計局進行跟蹤整改,將整改情況予以通報。
三是實行審計整改匯報制度。每年,被審計單位根據(jù)整改通知書的要求,將本單位審計整改情況于當年11月底以前報縣政府督察室和縣人大常委會和縣審計局。
四是實行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。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(jīng)濟責任、考察任用干部和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項內(nèi)容。對審計整改工作不及時,措施不得力,效果不明顯的部門和單位,依紀依法,從嚴從重進行追究。通過強有力的督促整改,全縣主動接受審計的觀念進一步增強,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審計執(zhí)法環(huán)境。